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主体。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又或者是存在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情形,就不应该起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会尽量的在一个月之内审查起诉的,其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延长的情况是结合案件的一些实际问题才能分析的,我国司法部门侦办刑事案件的主动权和话语权都是比较大的。延长羁押和审查起诉的期限的这种权利,几乎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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