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法院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探望的情形有:
1、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一、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方式,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5、探望时间,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权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二、子女探视权是不是有规定时间
子女探视权没有规定时间。探视权的标准: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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