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或单身职工目前在合肥市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一)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申请时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三)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确定最高提取限额为每户125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625元/月),一年不超过15000元;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限额为700元/月,一年不超过8400元。
三、提取材料
职工应持以下要件(原件审核)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名下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经缴存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或未婚证明;
2、职工名下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经缴存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合肥市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5、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四、提取审核和时间
1.租房提取当场审核、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房屋租赁期至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申请。每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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