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若有弄虚作假、骗取职务等行为,将会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若篡改或伪造本人档案资料,则会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行为,也会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以下是几种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1.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等利益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将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对于其他违规行为,也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公职人员做虚作假的处分措施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公职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虚作假的处分措施,旨在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欺骗组织和群众,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
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处分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震慑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欺骗组织和群众,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同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公职人员,还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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