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4、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材料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规范填写
规范填写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真实有效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县交通运输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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