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a)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b)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c)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d)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e)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f)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g)重型货运车辆(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车辆)及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h)不得使用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3)运输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a)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b)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c)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d)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e)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f)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个体运输业户应有安全运营承诺书。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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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收原件
规格:长79mm宽59mm,930*696像素,大小不超100K白色背景不留边框。颜色:24位RGB真彩色。格式:采用数码JPEG压缩格式图片清晰,收原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大埔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县公共服务中心1楼大埔县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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