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卫帆,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待业,住长乐市鹤上桃坑村魏朱16号。
被告:福州市长乐市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晋安区政府应对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于当事人双方已自愿就赔偿损失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一审法院没有再进行认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赔偿问题,可以适用调解。一般地说,这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协议应不违背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予确认。本案原、被告就行政赔偿问题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对此,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这种和解也应以不违背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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