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受雇服务人员不应适用赌博罪定罪处罚,可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赌场受雇服务人员对赌场的运转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且他们对所从事的服务工作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明确认识,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实施了开办、设立赌场,或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更不能证明在赌场营利或抽头渔利。只是每月在赌场领取约定的固定报酬,所以,只是赌场雇佣的普通服务人员。不符合刑法对赌博罪的界定。
开设赌场人员的利润怎么分配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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