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地产商预先售出房产后再行转卖,其应向无法获得该转让房产的受害买家补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且注资额赔偿上限不得逾越先前所支付购屋款项的总额。
依据现行法规,若出卖方在交易谈判阶段所签订的商品楼宇买卖合同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而失效或被撤销、解除,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双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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