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报废要以下手续:
1、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2、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等材料交回车管所;
5、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一、车辆报废年限:
1、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
2、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
3、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
4、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二、营运客车报废材料:
1、行驶证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小车报废手续流程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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