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收回被抵押的闲置地
时间:2023-03-08 21:02:49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在法院的执行裁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冲突的情况下,这宗土地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按照上述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这里有个顺序,即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由于处置闲置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务时同样应当遵守。

建议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退回相关法律文书(如协助执行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上述处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的原则并不矛盾。

一、土地用途可以变更吗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5、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6、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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