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政复议的处理是有期限的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和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四十二条(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对于这三种情况,如果60天内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行政复议将终止。
哪些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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