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强制拆迁农民房屋
如果不符合下列条件,那么强制拆迁农民房屋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房屋,应当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是合法的。
1。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发给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不搬迁的;
3。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
4。被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行政强制拆迁事由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如何进行合法的强拆程序。目前,有关强拆法律程序的配套规定还不完善。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必要的程序如下:
(1)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政强拆程序:
违法建设认定——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令: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公告送达、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维持复议或者诉讼、败诉、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不予起诉的决定自行拆除(三个月期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强制执行、送达、维持复议、诉讼或者败诉,或者督促(一般)(二)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乡、村规划区:
违法建筑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公告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不复议、不起诉、不拆迁(三个月期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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