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理解重大误解范围如下:
1、误解合同性质;
2、误解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3、误解合同标的物;
4、合同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下: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还没有经审理、仲裁时,且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且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是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如果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应该履行债务,或者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应该承担保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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