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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