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被委托人告上法庭
时间:2023-06-08 01:10:16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永嘉的李某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并全权委托我市某法律服务所郑某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后郑某因故没有出庭参与诉讼,李某由此认为该法律服务所及郑某未履行代理活动,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这样一来,李某原先的委托代理人竟变成了他的被告方,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3年4月,李某与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5月22日,李某与该法律服务所及郑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郑某担任二审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并缴纳了代理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10月9日,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并由李某承担二审受理费6550元。据此李某认为,致使二审法院下此裁定的根本原因,在于郑某受托后没有履行代理义务,没有出庭参与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于是,李某便一纸诉状将该法律服务所及郑某告上了法庭,诉请退还代理费、交通费5000元,赔偿二审受理费655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今年5月间,双方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被告郑某辩称,当时他和原告李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约定:李某接到二审法院传票后,必须通知郑某参与二审代理活动。此后,他尽管多次询问李某是否已接到开庭通知,但一直未有消息,因此他没参加诉讼不存在着过错。二审裁定后,他曾表示愿意全额退还5000元,可李某就是不肯。据此,郑某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没有通知被告郑某按时出庭存在过错,而且未能提供被告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的证据,其要求退还收费、赔偿二审受理费及书面赔礼道歉理由不足。基于被告愿意退还收取的费用,合乎情理,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代理费和交通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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