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第十钢铁厂诉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南昌车辆厂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民事责任问
时间:2023-06-08 22:35:53 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第十钢铁厂诉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南昌车辆厂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民事责任问题的函

【分类】民商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95年05月23日

【实施时间】1995年05月23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第十钢铁厂诉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和

南昌车辆厂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民事责任问题的函

(1995年5月23日法函〔1995〕6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经济庭曾以法经(1994)275号函给你院并转去国内贸易部的来函和我院领导的批示。收到你院(1995)沪高经复字第3号报告后又作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1987年8月23日至1990年8月14日,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为履行国家组织落实指令性钢材分配计划的职能,按原物资部的要求,在全国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上,代南冒车辆厂与上海第十钢铁厂签订了八份冶金产品供应合同。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虽然在合同需方栏内盖了章,但合同中指定的收货单位和结算单位均为南昌车辆厂。合同签订后,上海第十钢铁厂依约将钢材发给南昌车辆厂,并收取该厂给付的部分货款,尚欠货款经多次催要,该厂表示愿意给付。在诉讼过程中,南昌车辆厂亦认可所欠货款由其归还。本案合同的签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而以自己名义为南昌车辆厂代订合同的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事实上,南昌车辆厂与上钢十厂曾就所欠货款问题直接对过帐并作出过还款计划,南昌车辆厂亦允诺承担偿付欠款。因此处理那段期间发生的这类遗留问题,应从实际出发,认定收货、结算单位南昌车辆厂为实际的需方,由其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将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视为合同代订人,其不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请你院依照上述意见指导二审法院实事求是,合理、公正进行审理。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民事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第十钢铁厂诉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南昌车辆厂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民事责任问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第十钢铁厂诉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南昌车辆厂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民事责任问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