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未遂罪立案标准
关于聚众斗殴的未遂罪,是不存在未遂形态,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参与斗殴的人员纠集至斗殴地点直至双方两阵对峙准备斗殴等。
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聚众斗殴如果尚在预备阶段,应按该罪定罪量刑,但可以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要件
1、聚众斗殴罪与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一般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的界限。二者在互相殴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能以聚众斗殴罪定罪。
2、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按犯罪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何理解聚众。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三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当认定聚众斗殴。如没有聚众故意的一方造成对方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2)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3)如何理解聚众斗殴中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数达十人左右,或者斗殴场所涉及多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聚众斗殴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民愤较大的情形。
(4)如何掌握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指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受到破坏,造成学校停课、商店停业、停工,交通严重阻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等。
(5)如何理解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斗殴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依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对未持械一方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三、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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