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报废补贴,具体参照以下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优惠与管理程序上的便利。
(一)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特设了一档照顾性税率,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减计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进一步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提升到了10万元(含),并且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核定征收企业优惠。根据69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即将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外,带来了企业税收优惠不均的争议。对此,2014年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进行补充,明确“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因征管方式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做了调整,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
(四)管理程序更简便。根据251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若要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那么,23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另外,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该文件简化了管理程序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提高公共管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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