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新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理解新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因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从而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时,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二、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满足什么必要条件
代位求偿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三、代位求偿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多久
代位求偿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超过三年未向法院起诉的,则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