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没有版权所有者的作品著作权人依法完成作品后,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因此,即使想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著作权人,也不能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四种情形,即复制、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或者销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当然,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才能使用。在我国,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合法许可,另一种是合理使用。相同:都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著作权的特殊情况
不同:在合法许可的情况下,用户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人无需向著作权人付费(1)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2)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也由报刊转载(3)除非权利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音的音乐作品录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二)合理使用的适用(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目的只能局限于个人学习和研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2)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应当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要写明被引用人姓名、作品名称、出版社和被引用作品的页码;(3)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转载、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例如,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对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进行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播公开会议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得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而出版、播发、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出版的作品供教学或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为执行公务而出版,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也要注意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范围内使用(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以展示或者保存版本。这里的复制品仅供保存,不得用于牟利,但版权归图书馆所有
(9)免费演出已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付费
(10)复制、画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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