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30 19:42:57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二、拆迁补偿诉讼期限是多久

拆迁补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起拆迁补偿诉讼,超过二十年的拆迁补偿诉讼一般不予受理

三、拆迁协议可以代签吗

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代签。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在拆迁协议上亲自签名,无法亲自签名的,应出具授权签名委托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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