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细则?
时间:2023-07-05 08:45:29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1、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2、调查取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4、告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5、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

6、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什么

行政处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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