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协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1、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主要经营场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称即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所使用的机构名称,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明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额度和各合伙人对其出资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具体期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分别标明各期缴付出资的具体时间。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分担原则、具体比例、数额对合伙人的责任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规定争议发生时,各方如何进行协商或调解;同时也应规定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解散清算一是要约定解散事由。二是要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或破产后对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事宜。
10、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指各合伙人在企业设立及经营中不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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