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技术方面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具有可复制性,可修改性,可重用性和易获得性等特点。为有效地防止对信息的非法操作,除了采用法律手段外,采用技术手段也同样可以达到保护版权的目的。如数字水印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信息的智能识别技术,信息的访问控制技术,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防泄密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信息跟踪技术,系统信息安全评估等等,这些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都可选用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破解他人技术措施的技术。因此,法律又必须对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美国1995年的白皮书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是从设备(设置、产品、零件)和行为(避开、绕开、清除、静化或规避)两个方面来保护技术措施的。而DMCA又从结构上对访问作品和行使权利两个方面的技术措施的保护做了规定。所谓访问作品的角度,是指有效控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技术措施。所谓行使权利的角度,是指有效防止他人行使版权人权利(即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和展览等权利)和技术措施[25]
。如果数字图书馆不能有效地采用法律和技术手段保护数字化版权作品,版权人将不会允许数字图书馆使用自己的数字化作品进行网络传输,那样,失去了充足的数字化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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