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受伤可认定为是工伤,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内,因为预备和收尾工作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范围
问:前段时间,我步行上班途中不慎摔伤。我去劳动局要求做工伤认定时,劳动局说我不是因机动车辆造成的伤,不能算工伤。请问:劳动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步行上班途中受伤的,不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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