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购置的房产,并不一定就享有夫妻共有的权益,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若在婚姻缔结之前,有一方已经积极筹资购买房产,并在婚礼正式举办之前提前支付了所有房款,且这份房产证明已成功登记在该投资者本人的名下,无论该证书是在婚礼之前还是之后获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都应该被视为投资者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变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假如这个房产所有权上添加了配偶的姓名,那么这栋大楼便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富。
其次,其实早在结婚之前,如果夫妻一方已经签署了相关的房地产销售合同,通过自己的个人资产支付了前期购房费用,同时在银行方面贷款支持,然后在婚后由夫妻共同的财富来偿还剩余的贷款,如此一来,如果这个房地产的所有权已经成功注册在支付前期购房费用的投资者名下,那么在司法实践上,这套房产将会被视为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贷款以及对应增值的部分,都将被视作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当然,如果婚姻关系破裂,无法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协商出统一意见的话,法律机构可能会依法裁决这套房产归属于那个已经提交房地产销售合同的投资者,而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则会成为投资者本人的私人借款。
最后,如果在婚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这个时候这套房产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产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他们之间的共享财产,包括:
(一)薪水、奖金、兼职收入;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带来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创造的收益;
(四)遗产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只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
(五)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投入而获取的利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发放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后安置补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8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