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的常见书证,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信息、肇事机动车信息、医疗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护理证明、护理费票据、伤残鉴定结论、汽车修理费发票、汽车修理明细单及结算单等。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内容:
1、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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