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有:
1、抗辩权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建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双方对付关系的存在,因此只有双重合同中有合同履行抗辩权,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单一合同;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重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作为条件。如果一方因可以免除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不同而异,包括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风险由债务人承担,双重合同中不会出现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在双重合同中,非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满足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终止可以追溯到过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并支付。单一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双务合同的概念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义务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而附条件合同的权利人是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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