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与殴打他人区别在哪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3、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
二、寻衅滋事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三、寻衅滋事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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