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讯近日,甘州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范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1年;同时判令3被告人共同赔偿两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2万余元。
范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均系甘州区农民。去年8月10日23时许,范某某得知其堂哥与他人在张掖东街什字农行门口发生纠纷后,遂纠集人赶至该处,无故殴打与吴某同去的徐某某,徐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9月5日凌晨1时许,范某某、李某某故意找岔,滋生事端,在甘州区商贸大世界楼下与彭某、王某发生争执,期间,范某某持刀在王某臀部捅一刀,王某夺过刀又将范某某捅伤。随后,李某某纠集冯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洋镐把,赶到现场将王某围住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属轻伤,为十级伤残。
公诉机关在对范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徐某某、王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3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在接到其堂哥的电话后,纠集别人并携带凶器赶到现场,不问事由,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致伤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恃强逞威,纠集数人,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后果,直接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考虑3被告人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5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