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国有独资是什么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
二、公司法有规定参加股东会的人数吗?
《公司法》并未对股东会参会人数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
首先,注册资本减少的需要通过会议作出决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再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最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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