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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