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执业登记表
蓝底2寸正装照片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身份证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
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的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跨省、跨市转所需提交人事档案转入广西区内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证明等
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档案、财务已结清的证明
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意转所的证明
退伍转业证明
二、桂林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受理条件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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