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股权质押必须公告吗
时间:2023-06-15 03:30:24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的,必须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为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做了保障。

股权质押融资还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贷款需要提供融资用途,质押率总投资在40%-60%以内,其中沪深大盘股质押率可以到50%左右,如果是第一大股东则可以到55%,中小板类质押率在40%以上,创业板相对较少。股权质押质押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即不论企业个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参与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才可以签订股权质押典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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