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作出哪些决定
时间:2023-08-16 19:43:20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办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办案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晰的,可以交检察院起诉。对于证据模糊的案件,检察院拿不准的话,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继续收集证据,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是两次,多次退回后检察院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的确发现之前存在错误,可以撤案,不移送案件。

交通事故拖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依据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拖车费用不一定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支付,也有可能由执法机关、保险公司等来承担。果发生交通事因收集证据需要,故拖车费是由执法机关出的。此外,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因为因为需要认定事故责任而进行的拖车行为,后期车主提车的时候,也并不需要缴纳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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