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综上所述,嫌疑人被批捕后会一直羁押在看守所,之后还会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案件存疑的,可以退回去,要求补充侦查。退侦的次数最多是两次,每次原办案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退侦也是为了保障办案公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什么情况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以下情况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或者是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3、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等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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