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一、债的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而人的担保的典型就是保证。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财产变价、折价、拍卖,并从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制度。物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只有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从而引导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或者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而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就被称为反担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抵押担保与抵押反担保的区别
抵押担保与抵押反担保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一样。具体而言,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而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并且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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