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规定:
(一)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四)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五)在中国境内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许可前处理完毕;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六)申请人需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二、所需资料:
(一)《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入出境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四)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提交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七)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3张(一寸)。
三、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缴费—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家驾驶许可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0元/证次(准备好银行卡,刷卡收费,不收取现金)
六、办事地点:
市车管所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七、业务提示: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
(一)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
(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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