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罪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与罪名是无关的,如果强制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侦查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哪些是走私行为
按规定,下面几种行为就是走私:
1、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没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4)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5)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会按走私行为论处:
(1)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还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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