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什么时候通知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通知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
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撤销要约,以下两种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法律上规定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法律上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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