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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