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只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如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计划变更,物价暴涨划暴跌,货币贬值等。其二,延续性不同。不可抗力诸现象一般具有突发性与暂时性,来得快,去得也快,如地震、洪水等,持续时间多则数十天,少则几天甚至几小时;而情势变更各因素一般具有慢发性与延续性,并自变更时起,一直延续下来,影响也一直持续,如国家政策的调整,会在很长时间内(几年甚至十几年)持续存在。其三,影响范围不同。不可抗力既影响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而导致侵权责任的免责,又影响相对法律关系即债权关系,而致违约责任的免责,而情势变更只影响相对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其四,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侵权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也能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效果,而情势变更只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其五,直接造成的结果不同。不可抗力是已经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或合同的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一般只是造成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即一方必须付出高昂代价,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只有在发生政府行为时才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不能。其六,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定的有关义务(如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则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律作出裁判,而非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果法院驳回了该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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