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放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要不要负责赔偿呢?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一起汽车被盗民事赔偿案,一名男子汽车停放在停车场被盗后,状告停车场要求赔偿,得到法院支持,判停车场负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先生诉称,自己8月22日晚上10时将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翌日8时许发现车辆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案件被侦破,查明该车系被他人盗走。据该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一名汽车维修工人刘某利用杨先生到该公司维修车辆之机,私自配了车钥匙,并取得该车的防盗密码,然后进入停车场,利用私配的钥匙、解码器将该车盗走。刘某出小区时拿出伪造的车辆进出凭证给保安,把车开出小区;后以2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结案后,警方未追缴到赃款、赃物。原告杨先生认为,停车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起诉至法院。
最终,福田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车辆被盗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原告自身并无过错。斟酌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罪犯的作案手段,被告保安员在车辆出村时查收了凭证,以及伪造的和真实的进出村凭证的相似程度等情况,被告莲花北停车场应当赔偿原告车辆和养路费损失的30%,并退还原告剩余期间的停车管理费。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