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注册商标的争议,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将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商标法》第41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期限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标志或禁止注册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且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不受限制。其二,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涉及其他商标权益——包括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权益,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其三,以复制、翻译、模仿的手段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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