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时间:2023-08-17 14:13:20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大,但一直被看做是比较简单的案件。的确,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确、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比较容易处理,但从审理的情况看,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有时可能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者没有利息及借款期限方面的约定,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2、担保方式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3、借款目的不明确。在个别案件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或者多分割甚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给另一方随意写借条,没有写明借钱的目的及用途,数额往往较大,离婚后另一方便持该借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条还钱。

4、出现高利贷苗头。这种高利贷往往会以合法的形式出现,有的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就已扣除高额利息,借据可能只出现借款数额甚至连利息都未约定,如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出借时只交付8万元,欠据则载明10万元。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本来的真相。

上述特点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鉴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导致纠纷多发,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某些重要事实的真伪难以鉴别,为了减少纠纷,便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审理这类案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借助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

2、结合正在开展的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发生纠纷,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的民间借贷纠纷其实在我国是十分常见的,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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