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种情况如下:
1。财务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予增减。2因非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对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行非实质性改进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予扣除。
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增减。第三,税法未列明的研发费用不予扣除。
从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的企业,允许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规定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策划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和租赁。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专用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
7。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4受托单位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扣除,受托方不得另行扣除。《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扣除,对于委托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委托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否则,不得扣除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6)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享受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准确汇总填报每年可扣除的实际研发费用金额。企业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材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收取可额外扣除的研发费用。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全的,不得追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研发费用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不享受附加扣除优惠政策。7企业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当由受益群体成员公司合理分担。各单位申请附加扣除时,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协议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的,不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需要集团公司对研发项目进行集中开发。实际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群体成员之间分摊。企业集团合理分配研究开发费用的,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明确研究开发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协议和合同的,应当明确成本分配方式等,研发费用不予扣除。企业集团合理分配研究开发费用时,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和收益分享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配方式。企业集团采用合理的研发费用分配方式,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发项目的方案、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配表。8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明确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不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研究开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当分别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追加扣除。9超过五年未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扣除非应税所得后低于零的数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免税所得和各种扣除额,“可见,无论企业当期是否亏损,都应按实际研发费用扣除。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但连续五年未弥补的,不得继续弥补因附加扣除或者非附加扣除造成的损失。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计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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