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倒卖抗疫物资犯罪行为
时间:2023-08-16 19:26:31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倒卖抗疫物资涉嫌贪污罪。量刑是:

1、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倒卖多少条个人信息该定罪

倒卖个人信息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显然指前款规定中的信息,但由于对前款中“信息”前面的定语修饰范围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对“上述信息”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指示的是上文提到的信息,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可能为泛指“公民个人信息”,否则没有必要用“上述信息”几个字,而可以直接用“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是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作此理解才符合立法用语省略表达以求简洁的本意,也是贯彻有利于行为人方案进行的解释;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是指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理由在于:应当从保护个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如果对于实践中大量的非利用公权力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将难以有效保护公民权益,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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