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裁员能否超过10%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符合条件,允许一次性裁员超过1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在裁减人员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在同等条件下,通知被裁减人员并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
被裁减人员的权利是什么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雇主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法律期间内依法对职工进行集中辞退。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如果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后6个月内再次招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减少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应首先通知原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因此,对于下岗人员,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聘时,有权先得到用人单位的通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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