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时间:2023-08-01 22:03:44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

我国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相关实体法中,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一些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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